《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日前发布,拟立法规定:“在发生火灾、地震、台风、洪灾、车祸等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在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规定,容易让人联想起多年前那场大火灾中的“名言”——“让××先走”,以及灾难中逃得比学生快的“范跑跑”。吊诡的是,“让××先走”听到的几乎是一边倒的骂声,而“范跑跑”则有不少同情者,说明未成年人保护的观念正在嬗变。四川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时,还删除了禁止“范跑跑”的相关条款。广州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将未成年人在灾难面前逃生的优先权予以确定,是一种进步。
要说“保护规定”还有什么增进空间,我觉得还应该将“狼爸”、“虎妈”纳入“规定”视野,防范“家暴”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等本来就是走偏的传统观念,独生子女时代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种思想,社会上出现许多“狼爸”、“虎妈”。去年,媒体报道了一位“狼爸”,他的口号是“三天一顿打,孩子进北大”。这位“狼爸”的孩子从小就得背诵《三字经》、《弟子规》、《声律启蒙》等国学经典,背不好就躲不掉一顿打,打完后还得背,一直到会背了才能睡觉。孩子是进北大了,“狼爸”出名了、“成功”了,可谁来问问孩子的感受?关心孩子幸不幸福?更有甚者,东莞一位恨铁不成钢的“狼爸”竟将自己4岁半的孩子活活打死。
囿于现行法律以及传统观念,对“狼爸”、“虎妈”的监管是不够的,父母在孩子身上“施暴”,只要不闹出人命,现行的法律很难有效介入。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场出发,当对儿童构成身心伤害的暴力行为被发现时,社会有关方面向受害人提供帮助的同时,对施暴的父母进行适当的教育与惩罚是非常必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不妨在防范父母对孩子施加“家暴”上多想办法,将“家暴”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另外,因为“家暴”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很难寻到家庭以外的人对自己进行保护,导致“家暴”很难被发现,等到被发现时往往已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是否可以从完善组织入手,建立“家暴”干预、救助机构,对未成年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连海平)
(原标题:“优先保障未成年人”也得管管狼爸虎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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