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腊华与美国国际金融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2年10月26日14: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腊华与美国国际金融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苏商外终字第0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腊华。

  委托代理人杭正亚,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国际金融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炜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陆炎,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腊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正亚,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黎华,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王腊华因与被上诉人美国国际金融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原审第三人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华都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商外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腊华的委托代理人杭正亚,被上诉人金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陆炎,原审第三人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正亚、沈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融公司一审诉称:2007年10月15日,王腊华代表宜兴华都公司与金融公司、美国万通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万通银行)签订一份《美国上市融资金融顾问意向协议书》,约定宜兴华都公司委托金融公司、万通银行为金融顾问,为宜兴华都公司在美国办理企业上市股票集资事宜。2007年11月6日,王腊华以新加坡欧亚华都环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华都公司)的名义与金融公司、万通公司正式签订了《新加坡华都公司美国上市融资金融顾问协议书》,约定由金融公司向新加坡华都公司提供美国上市金融顾问服务,包括推荐美国会计师、提供美国律师接洽、推荐投资银行、参与上市、提供可选择壳公司等金融服务,并由金融公司垫付所有费用,待上市完成后由上市公司支付金融公司的佣金和垫付费用。2008年5月6日,王腊华又以新加坡华都公司的名义,与金融公司重新签订了《美国上市融资金融顾问协议书》,约定由金融公司作为新加坡华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金融顾问,代理其在美国借壳上市事宜。2008年7月31日,王腊华以个人名义再次与金融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金融公司为新加坡华都公司在美国借壳上市,提供全过程服务并垫付相关费用,合并成功上市后由王腊华支付上述垫付费用,但总额不超过80万美元,并明确废止2008年5月6日所签订的协议书。通过金融公司有效的工作,促成新加坡华都公司成为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CHM,以下简称中健公司)的全资股东,从而实现其在美国上市的目的。在此期间,金融公司垫付了律师费、会计师费用及交通费用总计人民币215万元。2008年10月27日,王腊华发函要求重新签订降低服务费的协议书,否则所签订合同全部作废。11月13日,王腊华、新加坡华都公司在金融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终止了股份收购协议,并中断了与金融公司的联系,金融公司多次与其联系未果。请求判令王腊华、新加坡华都公司支付金融公司垫付的相关费用人民币2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新加坡华都公司已于本案诉讼前注销的事实,金融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回对新加坡华都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经审查,口头裁定准许金融公司撤回对新加坡华都公司的起诉。

  王腊华、宜兴华都公司一审辩称:1、金融公司作为主体,其疑点很多,其涉案行为与网络上报导的诈骗手法相似,存在各种欺诈行为;2、新加坡华都公司并未在美国成功上市,金融公司所称合并上市成功与事实不符,根据合同约定,金融公司无权主张王腊华承担垫付费用;3、金融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垫付了所谓的律师费、会计师费用及交通费用,也不能证明上述费用与本案具有关联。

  一审法院查明:

  一、相关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及新加坡华都公司进行美国上市融资的事实

  2007年10月25日,宜兴华都公司与万通银行、金融公司签订一份《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美国上市融资顾问意向协议书》,约定宜兴华都公司委托万通银行、金融公司作为其金融顾问并垫资为其在美国提供上市融资服务,确定采用反向兼并及借壳上市的方法,宜兴华都公司借壳上市成功后支付600万首发股给万通公司、金融公司作为酬金;美国借壳上市总费用80万美元,由万通公司、金融公司垫付,宜兴华都公司同意在上市融资成功后偿还该垫付款项;本协议书是意向性框架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等。代表宜兴华都公司、万通银行、金融公司的协议书签字人显示为王腊华、徐明、李瑞洲。

  2007年11月6日,新加坡华都公司与万通银行、金融公司签订一份《新加坡欧亚华都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美国上市融资金融顾问协议书》,约定新加坡华都公司委托万通银行、金融公司为独家金融顾问并垫资为其在美国提供上市融资服务,新加坡华都公司借壳上市成功后支付600万首发股给万通公司、金融公司作为酬金,借壳上市总费用由万通银行、金融公司先行支付;万通银行、金融公司承诺为新加坡华都公司在美国选择当时和将来均没有负债、没有法律纠纷和没有违反证券法规的“干净”的壳公司,如有此方面问题,万通银行、金融公司无条件退还600万股,并赔偿100万美元;万通银行、金融公司在新加坡华都公司完成企业计划书及由国际会计师行出具的,符合美国证管会申报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正本后,在新加坡华都公司的配合下按时完成与壳公司的合并,如不能完成,万通银行、金融公司保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等。代表新加坡华都公司、万通银行、金融公司的协议书签字人显示为王腊华、徐明、李炜天。

  2008年5月6日,新加坡华都公司与金融公司签订一份《金融顾问协议书》,约定新加坡华都公司委托金融公司为其金融顾问,金融公司为新加坡华都公司完成5600-6000万美元融资,协助其在美国股票交易所上市;金融公司为新加坡华都公司挑选合适的壳公司中健公司,安排、协助双方进行谈判、合并。金融公司为新加坡华都公司上市融资垫付前期费用,该费用包括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壳公司费用等;新加坡华都公司上市后,金融公司按融资额的5%收取佣金,并以其顾问服务及资金投入等获取上市公司3%的股权;上市完成后,完成第一笔融资时,新加坡华都公司应返还金融公司垫付的实际上市费用,但总额不超过80万美元;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解决等。代表新加坡华都公司、金融公司的协议书签字人显示为王腊华、李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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