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俊厚与栗大孝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2012年10月26日14:2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范俊厚与栗大孝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琼民一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范俊厚。

  委托代理人:董福根,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宪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栗大孝。

  委托代理人:廖向琦,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许梓,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扬。

  委托代理人:陶沛然。

  原审被告:杨翠(杨煦),出生年月、住址、民族等不详,系杨勤玉女儿。

  原审被告:杨尚瑾。

  上诉人范俊厚因与被上诉人栗大孝、原审被告刘扬、杨翠、杨尚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长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贺莺、代理审判员詹润红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俊厚的委托代理人董福根、被上诉人栗大孝、栗大孝委托代理人杨许梓及原审被告刘扬的委托代理人陶沛然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翠(杨煦)、杨尚瑾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3年3月2日至4月23日,栗大孝通过山东省夏津县福利超硬材料密封件厂账户分六次将人民币285万元、通过山东省夏津县福利织布总厂账户将人民币15万元,共计300万元汇付至范俊厚的表弟杨勤玉开办的私营公司海口隆昌泰工贸公司账户中(开户行:海南省工商银行海口市和平南路办事处;账号:3-0670036-324)。1993年4月23日,范俊厚向栗大孝出具《保证书》载明:借栗大孝300万元用于海南房地产开发,借期三年,该款已汇入范俊厚的表弟杨勤玉开办的海口隆昌泰工贸公司在海南省工商银行海口市和平南路办事处开设的账户(账号3-0670036-324),月利率为2%,从1993年2月27日开始计息,每年付息结算一次,以杨勤玉的土地、房屋等资产做担保。落款载明:借款人范俊厚。

  1997年4月5日,杨勤玉出具证明:此项借款范俊厚和我共同商议用于华夏公司(王天福工程)、民兴公司工程借款和府城房产共175万元(加上我个人资金共300万元);剩余的借款125万元,于94年、95年间范俊厚分几次支出现金带到上海用于兴办“上海天诚羊绒实业公司”作为羊、牛绒衫产销经营费用。1997年4月24日,杨勤玉向栗大孝出具300万元款项的流向说明:100万元用于民兴公司搞工程;100万元用于华夏公司(王天福工程);100万元用于府城房屋。

  1997年6月25日,栗大孝与杨勤玉、范俊厚签订协议书:杨勤玉将海口市海秀西路民兴大楼(使用权)和琼山市卫生局内六套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栗大孝作为还款抵押,栗大孝享有自主决定处理权,如栗大孝愿请评估方定价,可做相应的还款数额;如不同意作价,可暂使用,待杨勤玉还清债款后,栗大孝再将上述实物转给杨勤玉。1997年10月18日,杨勤玉将海南省民兴工贸实业总公司在海口市海榆西线民兴大楼的使用权及有关资产的所有权折价130万元,将海南省琼山卫生局院内的六套房屋所有权折价60万元,交给栗大孝,用于偿还部分借款利息。1998年8月27日,案外人周凤英、杨翠根据杨勤玉与栗大孝于1997年6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将琼山卫生局内的六套房屋交给栗大孝自主管理使用,并约定所有房屋内杨勤玉的财产,栗大孝无权支配使用。栗大孝在接收上述资产后,已经全部变现。1997年7月24日,范俊厚向栗大孝出具《还债书》:用成衣17919件牛绒衫、4770件羊毛衫抵债,由债权人按当时价格变卖,以扣除销售费用后的货款为实际还款额。栗大孝庭审中称已实际变现80万元左右,尚有几百件未卖出。

  1997年9月15日,杨勤玉向栗大孝出具还借款书,承诺将其承租的海南省琼中县三千多亩土地使用权和在此地上所种树木、所建房屋、设施及一切机械用具的所有权等折价50万元,转交给栗大孝,用于偿还部分借款利息。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栗大孝于1999年8月10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将杨勤玉投资经营的琼中县吉祥岭农庄先予执行给其经营管理,本院依法委托海南省价格事务所对农庄的果树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总值为96.196万元。1999年8月20日,原审法院作出(1999)海南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先予执行杨勤玉投资经营的琼中吉祥岭农庄种植的荔枝、龙眼等果苗及房屋,交给栗大孝经营管理。

  另查明,1995年6月5日、6月8日,山东省夏津县福利超硬材料密封件厂和山东省夏津县福利织布总厂分别证明上述汇出的款项债权人是栗大孝。2000年5月12日、5月15日,原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向夏津县福利织布总厂(该厂已改制为夏津县隆福工贸有限公司)和夏津县福利超硬材料密封件厂调查该300万元的情况,两家单位均表示上述汇出的款项与其无关,并拒绝参加本案诉讼。2006年6月20日,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函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本院侦查——栗大孝、朱传福汇至海口市和平南路分理处隆昌泰工贸公司账户的300万元,系夏津县民政局公款;但其汇款300万元的动机及目的,因时间久,主要当事人朱传福、杜芳玉已死亡,杨勤玉失踪,相关证据无法获取,现有证据又不一致,事实不清;我院已对栗大孝涉嫌挪用公款案中止侦查。2011年8月21日,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函复原审法院:因栗大孝挪用公款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撤销此案。杨勤玉于2005年1月19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04)琼山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刘扬,女儿杨翠(杨煦),儿子杨尚瑾。

  又查明,栗大孝于1999年7月16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查封或扣押价值约300万元的资产,并提供位于海口市海榆西线与海秀西路交界处面积2383.54平方米、价值1750471.8元的民兴大楼、民兴大楼内价值77536元的电器和办公用品、位于海南省琼山府城建国路13号的六套面积共630平方米、价值600000元的房屋作为担保,担保物总价值为2428007.8元。原审法院于1999年8月1日以(1999)海南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范俊厚、上海天诚羊绒实业有限公司和杨勤玉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即1999年8月3日查封扣押范俊厚占有使用的海南省琼山市环境资源局海马HMC6540小车壹部(车牌号琼C00201)、行车证、钥匙各壹件;查封扣押范俊厚占有使用杨勤玉的依维柯A3010小车壹部(车牌号琼A25304)、行车证、钥匙各壹件;1999年8月6日到山东省夏津县房管局查封范俊厚名下位于夏津县夏津镇体育街161号房屋,面积201.46平方米(房产证号96050号);查封范俊厚妻子吴俊仙名下位于夏津县夏津镇体育街2号房屋共9间,面积203.5平方米(房产证号96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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