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张越群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合民一终字第01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坤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越群。
上诉人安徽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1)庐民一初字第0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五星公司诉称:张越群原为本公司的职工,担任商场对公业务主管职务,由于其严重违反公司对公业务操作流程,私自收入客户现金并挪作他用,同时进行场外交易,给本公司造成数万元的经济损失和无法挽回的信誉影响,本公司依法于2011年3月23日解除了与张越群的劳动合同。后张越群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本公司解除与张越群的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807.52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7598.08元。本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请法院判令:1、确认本公司解除与张越群的劳动合同合法;2、本公司不支付张越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807.52元;3、本公司不支付张越群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7598.08元。
一审被告张越群辩称:1、同意仲裁裁决的裁决内容;2、五星公司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根据五星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所依据的是《劳动法》第39条第2、3款,而《劳动法》第39条仅有一款,并无2、3款,且也不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规定;3、五星公司的《员工手册》的制定没有通过民主程序,且没有告知本人,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五星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依据;3、本人没有私自收款,更没有擅自挪用,其完全是遵循公司领导的安排,符合公司的财务制度,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4、本人没有主动申请不休年假,且不能休年假的原因是公司的工作太多,无暇顾及,根据相关规定,五星公司应当支付本人300%的未休年假的工资。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五星公司的诉请。
一审查明:张越群原系五星公司单位员工,双方订有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张越群担任管理工作,定级工资780元/月。2008年2月15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张越群担任管理岗位工作,所在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张越群计时工资标准为1160元/月,绩效工资按照五星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实际劳动贡献确定。2009年11月24日,五星公司与张越群协商对2009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张越群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更改为“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张越群称其工资结构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销售提成组成。
2008年12月24日,五星公司通知张越群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其余5天年休假可延期安排在2009年6月30日前休息,届时按公司[2008]3号《五星电器员工休假管理规定》办理休假手续,逾期未休年休假的按主动放弃年休假处理。次年五星公司亦按上述通知通知张越群办理年休假相关事宜。
2010年6月19日,张越群作为五星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合肥东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订立商品购销合同,合肥东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张越群处购买空调65台、1690元/台,合计金额109850元。该合同货款由张越群全额收取。同年7月15日,张越群与安徽深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远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48724元,其中包括空调(格力)21台、液晶电视(海信)3台。2011年5月18日,深远公司出具证明,称其于2010年7月17日向五星公司先行转账支付了人民币87000元,作为合同定金。同年7月28日,五星公司安排具体经办人员张越群与深远公司协商“因南京总部对公出现问题,合肥分部停止其对公业务的开展,为此不能履行已签合同,望做退款处理。”深远公司明确表示公司开业在即,解除合同将对其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不同意作退款处理。经协商张越群提出折中解决方案,由格力专卖店负责对深远公司供货,发票由格力专卖店提供,仅履行87000元货款部分,其他部分不再履行。张越群提供的定金收款单载明:小票号4012433定金87000元、现金10000元、银行卡12850元。2011年8月9日,合肥军立商贸有限公司(上述所称“格力专卖店”)出具证明,称“2010年7月31日,我司具体经办人员赵爱明亲自前往五星公司宿州路卖场,从财务室董主管(董青峰)处领取深远公司合同款计:捌万柒仟元整(¥87000.00元),同年8月4日我司应约送货至深远公司,2011年3月中旬我司提供深远等额增值税发票;货款、货物、增值税发票三清,过程无争议,各方满意!”
2011年3月18日,张越群在检讨中称“2010年7月底,本人在处理安徽汽修厂空调合同货款时,主观上只想以最简单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公司损失,虽征得顾客同意(否则顾客现在不会无条件接受专卖店的发票),但实际行为有违公司相关规定(现在分部领导教导下才明白);鉴于此事各方无损失且顾客满意,恳请分部领导酌情处理,谢谢!”2011年3月23日,五星电器公司向张越群发出《关于与张越群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等书面文件,单方解除与张越群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另查明,2011年3月23日,五星电器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五星电器员工违纪与处理实施细则》,以张越群严重违反对公业务操作流程,私自收入现金挪作他用,给五星电器公司造成数万元经济损失为由作出解除与张越群劳动合同的决定。五星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2008)第36条“纪律与处理”36-2“处分方式”规定:一次重大违纪,或者中度违纪两次(不限于统一方面的问题)—停职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其中重大违纪中明确“未经许可动用公司的金钱或资金。”该《员工手册》于2008年4月11日经张越群签字确认已完全了解其中所有内容,认同并愿意遵守2008版《员工手册》内的所有规定。自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张越群月平均实发工资为4728.17元,应发月平均工资5164.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