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李晓媛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合民一终字第01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显华,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宽,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小林,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媛。
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2010年3月15日至2011年2月18日,李晓媛在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任行政助理,每月工资7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亦未为李晓媛办理社会保险。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并同意签字时即生效:
一、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晓媛双倍工资差额70000元;
二、李晓媛自愿放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合高新劳仲案字第66号仲裁裁决第一项裁决内容即放弃要求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补缴2010年3月15日至2011年2月1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10元,由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思
审 判 员 陆建群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