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马菁良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常知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晓雯,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职员。
委托代理人季 洁,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职员。
被告马菁良,系个体工商户溧阳市豪丰商务会所业主。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菁良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菁良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菁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荔萍
审 判 员 李连求
代理审判员 刘 颖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