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2012)芙民催字第26号)

2012年10月26日16: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芙民催字第26号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x,面额为5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南威科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收款人为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2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8月23日。申请人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劲伟

  审 判 员 向湘菱

  审 判 员 肖 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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