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萧商初字第1373号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国良,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凤标,杭州市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2012年3月5日、3月25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 000元和100 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 000元,并支付从判决生效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本院认为:2012年5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俞某某等人赌博案予以立案侦查,本案被告张某某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参与了相关赌博活动及本案所涉款项是赌博款。现该案处于侦查过程中,故本案可能涉嫌赌博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崔 白 洁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洪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