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亭商贸有限公司等与雅培糖尿病护理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西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佩礼,上海黄佩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玉祥,上海黄佩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培糖尿病护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DavidH.McDon某某某。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和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亭公司)、上海和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祥公司)、上海西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河公司)因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8日、4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亭公司、和祥公司、西河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佩礼、程玉祥,被上诉人雅培糖尿病护理公司(以下简称雅培护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钢分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02年,美国塞瑞森公司(TheraSense,Inc.,以下简称塞瑞森公司)生产的FreeStyle血糖仪经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入中国市场。2003年6月、12月,塞瑞森公司(TheraSense,Inc.)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FREESTYLE”字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0类和第5类,注册有效期分别为2003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6日、2003年12月28日至2013年12月27日。
2003年5月,和亭公司开始为塞瑞森公司(TheraSense,Inc.)生产的FreeStyle血糖仪产品进行宣传;并根据塞瑞森公司(TheraSense,Inc.)提供的宣传资料于2003年8月起,分别在《中国糖尿病杂志》、《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上,为塞瑞森公司(TheraSense,Inc.)生产的FreeStyle血糖仪作产品宣传广告。在广告内容中,使用了“FreeStyle利舒坦”血糖仪的商品名称,并注明“生产商:美国TheraSense,Inc.、中国总代理:上海和亭商贸有限公司”等文字。
2003年10月,和亭公司与塞瑞森销售公司(TheraSenseSalesCorporation)签订了《国际分销协议》,约定塞瑞森销售公司授权和亭公司为塞瑞森销售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区域内的FreeStyle产品分销商,该授权为非独家授权,分销商可以授权子分销商等;在该协议第6.4条分销商促销信息和促销信息中约定,如果分销商创作了任何用于产品营销和分销的促销信息(以下简称“分销商促销信息”,和塞瑞森促销信息统称“促销信息”),分销商应完全依照6.4章节之规定使用此类分销商促销信息;在该第6.4条i款知识产权条款中约定,塞瑞森销售公司拥有分销商促销信息中或由分销商促销信息而产生的所有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有鉴于此,分销商在此转让并移交所有由分销商促销信息而产生的所有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并约定协议适用的法律为美国加州法律。
嗣后,《国际分销协议》约定的产品销售业务由和祥公司履行,在产品包装盒的中文标贴上注明“FreeStyle利舒坦血糖仪”,生产厂商为雅培护理公司,经销商为和祥公司等相关企业信息。在产品的销售和宣传过程中,中文“利舒坦”与英文“FreeStyle”商标也始终被同时予以使用。
2010年10月,和亭公司与和祥公司共同出具了《关于“利舒坦”中文商标权益归属的情况说明》。和亭公司与和祥公司称“利舒坦”中文商标系由和亭公司首次在中国境内将其使用在“FreeStyle”血糖仪及相关产品上,同时还表示和亭公司与塞瑞森销售公司(TheraSenseSalesCorporation)于2003年10月签订的《国际分销协议》由和亭公司的关联企业和祥公司替代和亭公司继续履行,“利舒坦”商标权益转授予和祥公司。
另外,在2004年10月出版的期刊《临床医学》、同年11月出版的第11期《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5年第2期的《实用医技杂志》上刊载的学术文章中有将“FreeStyle利舒坦血糖仪”一并连用的文字表述。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胰岛素泵治疗糖尿病》专著中同样有“新型的血糖仪(美国雅培牌和美国利舒坦牌血糖仪)”的文字记载。卫生部“十一五”规划教材《临床检验仪器》中也出现了美国雅培利舒坦血糖仪的名称。
2005年1月,和亭公司在向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报告中,将“利舒坦血糖仪”作为“FreeStyle血糖仪”产品的商品名称。
2007年3月、2008年7月,雅培护理公司在FreeStyle血糖试纸、血糖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上均将“利舒坦血糖试纸”和“利舒坦血糖仪”作为了商品名称。
二、2007年12月1日,西河公司在与香港雅培公司(AbbottLaboratoriesLimited)签订的《分销协议》中约定,西河公司作为香港雅培公司的分销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即分销区域内营销、促销、销售和分销由香港雅培公司制造或供应的“FreeStyle血糖仪”及相关产品。在该《分销协议》5.3知识产权条款中双方约定:(a)分销商在分销区域中销售产品,应以香港雅培公司的名义,并使用香港雅培公司在分销区域中销售的产品上指定使用的或与产品相关的商标、版权、商品名和产品名称(以下统称“商标”);在本协议终止时,分销商应完全停止使用香港雅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与该产品相关的其它词语、标记、标志、符号或名称,并且不得使用与该商标相似并容易引起混淆的任何商标、版权、商品名或产品名称。分销商绝对不可把香港雅培公司的商标用于与该产品有关的其他产品;(b)分销商或其关联公司或有关公司不得对产品的专利证书、商标、版权、产品注册和批准、技术诀窍或其它无形资产权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夺取这些权利,也不得帮助他人这样做;此外,若分销商提出上述争议或者争夺上述权利,或者协助他人这样做,香港雅培公司应有权向分销商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协议;协议的履行期限为一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