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啟飞与谭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衡中法立管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啟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金国。
上诉人许啟飞因与被上诉人谭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法立管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湖南省衡南县境内。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湖南省衡南县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清 明
审 判 员 罗 曙 梅
审 判 员 周 永 洲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 德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