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
对于违规文件的审查与监督,重点不是依靠相对人消极的不予理睬,而应通过严格的问责机制确立起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威
日前,在向听众讲解《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时,山东省法制办负责人的一番话成为了全国性的一个热点——针对有些行政机构滥发“红头文件”的问题,该负责人强调,今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没有编号,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视为无效,公民可以置之不理。
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制度环境中,违规文件显然不能作为行政部门的执法根据,人们当然可以置之不理。然而,重申法治常识被当成新闻,值得深思。
民间对于一些政府部门滥发文件的不满由来已久,戏称“乌龟的屁股——规定(龟腚)”。诙谐调侃表达出民众对这些文件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不足的无奈,也反射出公民对政府文件的监督乏力。一方面,许多造假文件、违法行为因此有了灰色市场,现实中诸如花200元可制发“政府文件”、干部伪造省政府文件收“维稳基金”等新闻,都是典型例证。另一方面,那些既没有严格程序规制、也缺乏有效事后监督、严格说没有“法力”的规定,客观上往往影响公民权利。这也正是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集中治理“红头文件”违法违规的原因所在。
不过,这种运动式的清理并不能有效防止违规文件的出台。现实中,人们想要对这类文件“置之不理”也很难。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框架内,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内。缺乏有效的监督力量,公民对违规文件的“不理睬权”,很可能会在现实中大打折扣。对权益直接受到违规文件影响的人而言,“不理睬权”如果不是建立在充分的权利救济基础上,当他遭遇到“县官不如现管”的强制力量时,又该如何淡定地置之不理呢?
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注意到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关系。正像山东一样,规范了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过“五道关”,重申了公民的“不理睬权”,这无疑是好现象。问题是,对于违规文件的审查与监督,重点不是依靠相对人消极的不予理睬,而应通过严格的问责机制确立起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威,并赋予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更多的监督权和救济权,其中就包括必要的司法制度安排。
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发展,对政府公共治理依据的规范越来越成为重点。如果各地都能为规范性文件套上约束的“缰绳”,融入民主监督的基因,确保公民不仅可以非常淡定的“不理睬”,必要时还能够理直气壮的监督,依法行政的步伐就能再向前迈进一大步。
(原标题:拿什么保障公民的“不理睬权”(人民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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