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法律法规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012年10月29日08: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GBZ2-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96—8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

  GB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3 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4.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4.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表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序号 中文名CAS No. 英文名 最高容许浓度

  (孢子数/m3) 时间加权平均

  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

  容许浓度

  1. 白僵蚕孢子 Beauveria bassiana 6×107 — —

  4.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4.1 电磁辐射暴露限值(Limits for exposure to electromagnetic fields)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2 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Health standard for evaluating meteorogical condition in the hot work environment)

  4.4.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工作场所气象条件卫生评价标准及其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各类高温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

  4.4.2.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高温作业:高温作业系指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

  4.4.2.3 卫生要求

  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分为<30℃和≥30℃两类地区,每类按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提出本卫生评价标准,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不超过下表规定的限值。

  表4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上限值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分区*

  <30℃地区 ≥30℃地区

  ≤15 31 32

  ~20 30 31

  ~25 29 30

  ≥25 28 29

  注:*所示温度为干球温度

  4.4.2.4 测试方法

  4.4.2.4.1 本标准中"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按GB3896—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执行。

  4.4.2.4.2 本标准中"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GB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4.4.2.4.3 测试要求按GB934—89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执行。

  4.4.2.4.4 高温作业综合温度的测定采用通风温湿度计、黑球温度计的测定值,按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计算方法,用公式计算出(或按有关表、图查出)综合温度(℃)。亦可用经鉴定或计量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综合温度测试仪器直接测出综合温度(℃)。

  4.4.2.4.5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计算方法

  根据通风温湿度计、黑球温度计的测定值,按公式计算出综合温度(℃),公式为:

  综合温度(℃)=湿球温度(℃)×0.7+黑球(或干球)温度(℃)×0.3 ………(1)

  或根据黑球(℃)、湿球温度(℃)查附表a或附图a得出综合温度(℃)。当无热辐射源存在时,黑球温度可用干球温度代替。

  4.4.3 高温作业分级(Classified standard of working in hot environment)

  4.4.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大小的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对高温作业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分级管理。

  4.4.3.2 定义

  4.4.3.2.1 生产性热源

  指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和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或工件等。

  4.4.3.2.2 工作地点

  指作业人员进行生产操作或为了观察生产情况需要经常或定期停留的地点。若因生产劳动需要,作业人员在车间内不同地点进行操作,则整个车间可称为工作地点。

  4.4.3.2.3 WBGT指数

  WBGT指数亦称为湿球黑球温度(℃),是表示人体接触生产环境热强度的一个经验指数,它采用了自然湿球温度(tnw)、黑球温度(tg)和干球温度(ta)三中参数,并由下列公式计算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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