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特别是国有企业中,通常情形下法人的正职负责人(如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这是受到行政体制下的“首长负责制”影响的结果。所以,《公司法》在修改以前,从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就曾经明确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3年,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3,第51条)。
后来历经几次修改,直到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最新《公司法》,完全引入“私法自治”理念,法律不再强制介入企业内部管理,取消了上述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硬性规定,转而鼓励并加强公司自治,交由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2005,第十三条)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法,2005,第一百一十五条)
(注:关于董事长是否可以兼任总经理,将另文解读)
相关阅读: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38条)。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源于我国国有企业的传统领导体制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法人代表权制度。我国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通常情形下法人的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