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0051号

2012年10月30日09:0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0051号

  原告刘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室,现住上海市长宁区x室。

  委托代理人韩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丁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xx、被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因被告在料理家务上没有承担必要的责任,在情感上不顾及家人的感受,控制情绪能力欠缺,经常为琐事和原告进行争吵,致使双方关系紧张。2010年11月,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到原告单位吵闹滋事,给原告工作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2007年1月,原告的父母来上海照顾女儿刘xx和被告,被告对原告父母缺少应有的尊重。2010年11月,原告父亲肺癌晚期,准备返回老家前夕,被告仍因家庭琐事对原告父母大吵大闹,给原告和原告父母造成极重的心理伤害。2012年1月6日,原告开始在外租房居住。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刘xx满18周岁时止。

  被告李x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是高中同学,认识20年,感情基础良好。原、被告性格互补、志趣相同,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婚后感情良好。原告提出的离婚原因不成立,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9日生育一女名刘xx。婚后双方逐步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应顾念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与交流,力争消除隔阂,给予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和信任,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x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 怡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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