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0300号
原告许XX,男。
被告罗XX,女。
原告许X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被告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4年1月登记结婚,1985年10月生育一子许XX。婚初,双方感情一般,虽然被告脾气暴躁,但一直能维持。被告自1995年起经商后,伴随着被告经济收入的增长,对原告的不满逐步增长,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并影响了夫妻感情。2001年原、被告之间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两次离家出走,并于2002年11月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2011年2月、8月,原告分别提起离婚诉讼,均未获准许。自2001年起,原告一直居住在阁楼和客厅地板上。2010年8月,原告搬出被告住处,在外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XX辩称,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原、被告结婚已经多年,建立一个家庭不容易,不想拆散家庭。被告已经努力关心原告,一年四季给原告买衣服、每个星期五打电话给原告让其回家,但遭到原告拒绝。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4年1月登记结婚,1985年10月生育一子许X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原、被告缺乏沟通,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方逐渐产生矛盾。2002年11月20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未获准许。2011年2月18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后撤诉。2011年9月6日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现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于2012年6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2002)浦民一(民)初字第13863号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33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通知、房地产权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助、互相关心。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结婚多年,亦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但对此,原、被告皆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冷静对待、妥善处理。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愿意加强沟通,有积极和好的举动。原告亦应念及以往夫妻感情,以家庭的利益为重,与被告相互谅解、消除隔阂、一味坚持离婚的态度不足取。双方如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和关心,彼此包容,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许XX要求与被告罗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 庭 长薛桂蓉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奚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