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0904号

2012年10月30日09:1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0904号

  原告沈**,男。

  委托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女。

  原告沈**与被告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诉称,被告系其表姐,双方于1988年12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婚姻关系长期不和,原告曾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故法院告知应以其他案由另行起诉。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以证明双方于1988年12月5日登记结婚;

  2、本院给原、被告所作的谈话笔录1份,以证明双方是表姐弟关系;

  3、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腰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以证明原告生母与被告生父系同胞姐弟关系。

  被告李**未具答辩。

  因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的事实核对,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系表姐弟,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故原、被告的婚姻应属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沈**与被告李**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沈**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张志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徐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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