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382号

2012年10月30日09:1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382号

  原告邵XX。

  委托代理人芮XX,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原告邵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X及其委托代理人芮XX、被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XX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6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7日生育女儿邵XX。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几年以来,原、被告无任何共同话题,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原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周XX辩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4年经人介绍后相恋,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属实。其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夫妻感情未破裂,原、被告至今生活居住在一起,原告在今年6月11前从未提及过离婚事宜,况且女儿尚小,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4年经人介绍后相恋,2005年6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3月7日生育女儿邵XX。近来,双方主要为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2012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审理中,本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故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恋爱、结婚、生育女儿,一起走过了近十年,夫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来双方为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失和,疏于沟通。现被告坚持认为对原告是有感情的,且为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不同意离婚。只要原、被告均能珍惜以往的感情,双方彼此尊重和宽容,遇事多沟通和交流,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都倍加珍惜夫妻感情,多检视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足,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邵XX要求与被告周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邵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胡雪梅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邱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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