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5604号
原告汤xx,女。
委托代理人沈xx,男。
委托代理人汤xx,(系原告姐姐)。
被告刘x,男。
原告汤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x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xx、汤xx,被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xx诉称,原、被告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加之被告赌博成性,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暴力,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0年12月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共同居住生活,被告也没有支付生活费等。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yy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刘yy年满18周岁止;3、车牌号为沪BXxxxx的出租车归原告所有;4、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刘x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2011年7、8月以后,原告白天都跟被告在一起,晚上才去其弟弟家住。此外,原、被告共同开一辆出租车谋生,如果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则无法生活。上次原告起诉离婚以后,被告就从没打过、骂过原告。原、被告婚姻中虽有矛盾,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能够与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5月31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8日生育儿子刘yy。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在孩子出生后,原、被告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因家务分担、生活费开支及被告打麻将等产生矛盾。2011年7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未予准许。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承诺书和检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助、互相关心。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逐渐为家庭琐事、生活习惯、生活费用负担等发生矛盾及争斗,但对此,原、被告皆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冷静对待、妥善处理。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希望夫妻和好,原告应给予被告家庭和好的机会,一味坚持离婚的态度不足以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汤xx要求与被告刘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汤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 怡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