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举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中,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
银行不是慈善机构,放了贷自然有权要求偿还,但这决不是银行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的正当理由。原因很简单,银行放贷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收回贷款同样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因此,任何纠纷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来解决。
而任何事情一旦超越了法律,就必然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滋生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当其冲的就是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如果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客户追债,必然要将客户的个人资料交给催债公司,并且也不太可能对这些催债公司进行审核和监督,那么客户的隐私权如何保护?
银行作为一个商业机构,本身就存在一个经营风险的问题,不能说盈利的时候就开怀大笑,亏损的时候就不择手段。事实上,之所以当下许多银行陷入呆坏账危机,很关键的原因在于过度追求业绩而导致的滥放贷款。银行不去反思和改进自己管理水平,反而把责任完全转嫁给客户,这是何道理?
这种现象必须得到坚决地遏制,任其发展下去,无论是对银行还是对客户,都将是一种潜在的危害。(吴龙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