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公开的关键,并不在公开原则的确立,也不在公开范围的细化,而在于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可或缺,且执行到位。
公安部近期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长期以来,公安信息公开工作受“秘密侦查”原则的影响,能不公开就不公开。似乎侦查过程越神秘、侦查结论就越能得到公众的尊重,公安机关的权威就越能得到强化。但事实上,在权利意识勃兴、公民参与日渐渗入公权力的今天,神秘不但不能产生公信和权威,反而容易产生质疑、批评与不信任。因为权力暗箱运作,腐败现象就可能应运而生;也因为权力暗箱运作,公民的知情权受到侵害,也给了谣言走到真相之前的机会,反过来又影响执法的效率。
可见,“秘密侦查”与“侦查神秘主义”并不能画等号。确属侦查秘密的,理当保密,但不属于侦查秘密的,就应分门别类,在合适的时机向特定对象或是向全社会公开。绝对公开和绝对不公开都不符合公安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鉴于公安执法信息不但量大,而且覆盖面广,有必要对这些信息进行细致分类,以压缩基层公安机关的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确保该公开的能够及时、有效公开。
此次公安部的新规就详细列举了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开的12类执法信息,最引人关注的是,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在信息公开范围上的扩大,成为新规的最大亮点。
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并非规定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职能部门就都能积极响应中央的信息公开要求,主动向社会依法公开。确保公开的关键,并不在公开原则的确立,也不在公开范围的细化,而在于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可或缺,且执行到位。
公安部此新规就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而对于那些公开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情形,将先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制度有了,接下来公众关注的就是,真有公开不作为、虚假公开或乱公开的个案发生,严肃“处理”能否如期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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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原标题:用有效追责保障执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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