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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保护个人信息要立“罚”更要执“罚”

2012年11月05日08:06        京华时报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要彻底防止个人信息变成“黑色商品”,治理者不仅要立“罚”,更要严格执“罚”,如此才能在违法者心中确立违法必受罚的预期效应。

  针对当前个人信息泄露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规定非法泄露他人信息最高罚50万元。

  生活中个人信息“躺着也中枪”,普遍性的泄露日渐成为公共治理中的难题。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但并未从根本上遏制住信息泄露的势头,仅去年就连续发生了深圳15万新生婴儿信息遭泄露,CSDN网站600万用户资料被恶意披露等恶性案件。

  对一般违法行为的矫治,刑罚的威慑力往往有限,尤其是像泄露个人信息这种现象,刑事司法的介入只具有个案意义,而难以形成普遍性的治理效果。由于涉及诸多领域和行业部门,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根本上更依赖于常态化的行政执法。尤其是信息时代,对个人信息如何更好地保护,更是迫在眉睫。工信部近期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90%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曾遭遇个人信息泄露;94%的受访者认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非常严重”。在这种背景下,河北地方性立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以往对泄露个人信息的纠治之所以乏力,主要是缺乏明确的执法主体,同时对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设定不够。如新加坡刚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就规定违法发送垃圾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可能会被重罚100万新元(约合514万元人民币),同时新加坡政府将成立个人信息保护署,负责处理这一法案的相关事宜。

  河北立法的可贵之处,在于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分别就单位和个人设定了最高50万元、5万元的罚款额度,从而有望确立起统一明确的行政执法机制,从执法主体和违法成本上突破以往矫治不力的困局。

  当然,面对无处不在的信息泄露,行政执法也面临如何“打一场人民战争”的问题。有媒体做过统计,有七成受访者遭遇信息遭泄后选择“忍耐”,在此背景下,政府工信部门能否绕开与电信、银行等行业的利益干扰,能否为举报者提供便捷而确定的执法救济,能否将立法设定的处罚合乎目的地严格执行,将变得至关重要。

  要彻底防止个人信息变成“黑色商品”,治理者不仅要立“罚”,更要严格执“罚”,如此才能在违法者心中确立违法必受罚的预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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