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程序流程

2012年11月07日09: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协议离婚程序流程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3条至第28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查验本规范第48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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