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闵刑初字第168号

2012年11月09日17: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07)闵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a,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9日被拘留,2006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7]0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a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志项,被告人邹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邹a伙同杨a(已被判刑)经事先预谋,窜至本市闵行区x路距x高架路以北100米处的人行道,采用扼颈、捂嘴及言语威胁等手段,劫得被害人殷a人民币151元等物。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殷a。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a的证言,同案犯杨会才的供述,被害人殷a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5)闵刑初字第799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a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邹a能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9日起至2009年1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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