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闵刑初字第169号

2012年11月09日17:1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07)闵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a,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7日被拘留,2006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a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曲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曲a暂住在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被害人吴a的住处,利用吴熟睡之际,从衣橱内窃得人民币3 900元。后因吴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曲a被当场抓获,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吴a。

上述事实,被告人曲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款的照片,被害人吴a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曲a能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曲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追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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