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675号

2012年11月10日13:4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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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仇家根,因本案于2008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波、闵建瑞,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仇家根犯受贿罪一案,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仇家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应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仇家根及辩护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虹桥国际机场公司(以下简称虹桥机场公司)系国有公司。被告人仇家根于2004年1月至案发,担任该公司计划经营部部长,全面主持部门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经营资源的规划、论证及报批,经营和投资项目开发管理,招标事务的管理等职责。2006年1月至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仇家根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业务单位上海捷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和惠共计人民币210万元及象牙工艺品1件;收受业务单位上海达宏盛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仇兵先共计存有人民币60万元的银行卡5张;收受业务单位上海中免博奥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叶萌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万余元)、卡迪亚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64万元)、奥运玉制印章1枚、恐龙蛋化石1块;收受业务单位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施工员韩冬明香奈尔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5万元)、鸡血石1块;收受业务单位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谭万华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07年底,被告人仇家根得知虹桥机场公司相关人员因受贿受到查处,分别约行贿人将上述受贿钱款和财物予以退还,但仇兵先给予的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因已被其用于消费而没有退还。案发后,检察机关分别向各行贿人追缴了上述赃款赃物。其中谭万华行贿的人民币30万元已经被没收。
一审判决另认定: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虹桥机场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挖掘候机楼潜在的商业价值,提高候机楼资源利用率,使商业经营收益最大化,对候机楼进行了局部改造。为不影响局部改造后的规划调整,提高公司经营效益,虹桥机场公司确定了在规划调整期间,可以在部分区域与部分商家签订为期半年的短期租赁合同。被告人仇家根任部长的计划经营部具体负责候机楼局部改造的前期调查等准备、方案的提出和落实虹桥机场公司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决定等工作。被告人仇家根在上述期间的管理活动中发现,上海雅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品公司)承租的B楼国内出发禁区14号登机口场地(以下简称14号场地)一直没有装修经营,且该场地不宜从事餐饮经营,遂同雅品公司协商调整。2005年1月25日,雅品公司同意与虹桥机场公司终止14号场地的租赁关系。同年4月30日,被告人仇家根向虹桥机场公司领导呈报的将该场地出租给上海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方案,得到准许。嗣后,被告人仇家根指使茹建江化名李域,以德尚SMART公司的名义转租14号场地。仇家根又介绍仇兵先与茹建江结识。茹建江按照其与仇家根事先的安排同仇兵先商谈转租事宜。因仇兵先已在虹桥机场候机楼租有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租金呈上升趋势,故同意以人民币180万元转租费从茹建江处接手14号场地用于经营。2005年12月9日至2006年4月4日,仇兵先分三次将转租费人民币180万元,打入由仇家根办理后交给茹建江的卡号为4155990219812663的借记卡内。期间,仇兵先实际掌控的上海德尚翔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尚翔顺公司)同仇家根代表的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390元,租赁期限为五年。仇家根将上述180万元中的15万元给了茹建江,自己得款165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向茹建江追缴了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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