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深圳市有关部门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近日,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该《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尤为引人关注的是,《条例》中明确规定,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应派出或指定新闻发言人,开展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并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及官方微博发布、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分阶段及时、如实发布相关信息。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在两小时内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发布事件处置基本情况信息。
此外,《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依法应当发布而未发布,或者未及时、如实公开突发事件信息,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等行为,将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