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 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 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二) 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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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解散的情形
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由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