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12年11月13日08:3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新公司法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措施从重在事前预防转为事后救济,即对已发生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理,通过加强法律救济加重行为人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一、瑕疵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填补责任以及对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是公司的原始资本信用基础,是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重要担保和保障。为防止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确定与充足,公司法28条规定了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31、94条规定了出资填补责任及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200条、201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最为重要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二、股东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其核心是否定公司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原则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一种修正,是一种针对公司股东滥用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事后规制。我国公司法上20条、64条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与股东人格、利益混同情形下,令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扩大了债权的责任担保财产范围,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对债权人的间接责任。对债权人的侵害不仅包括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包括间接侵害债权人即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于对公司享有管理经营权,监督权,控制权,因此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然而上述人员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为了防范其通过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违法损害公司利益,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最终实现,公司法20条、21条、113条规定了上述人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四、 清算组的法律责任。在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总管清算事宜,享有相当大的权力。为防止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侵吞公司财产,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上190条、207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和公司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二)11条、18条、20条规定了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拖延清算、虚假清算、导致无法清算的民事责任。

  五、评估、验资、验证等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创立。作为与公司非利害相关方的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应以独立、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具对公司的评估,验资、验证证明,这些证明真实、有效,是对公司资本、经营状况的一种公示,成为债权人对公司信赖的基础。因此208条规定了这些中介机构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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