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公司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基于合并合同而进行的法律行为,既然是法律行为,如果合并行为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事由,利害关系人便可以提起请求确认合并合同无效的诉讼,其法律效果相当于其他国家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无效之诉制度。
在公司合并无效之诉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是合并无效的原因。公司合并只要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都可以作为合并无效的原因。常见原因是违反《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即进行公司合并。《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九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适用第三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所以,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要进行公司合并,都必须持有股东(大)会的决议。
另一个问题是无效原因的补正。纵然公司合并存在无效事由,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们认为法院在判决公司合并之前,应该给予当事人以补正的机会。如果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前解决了影响合并合同无效的原因,此时应认为合并合同和合并行为有效。
还有一个问题是合并无效的法律后果。公司合并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三:一个是恢复到合并前的法律状态;一个是限制无效判决的溯及力,也就是说公司合并无效的判决只对将来有效,并不会影响此前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以合并有效为前提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还有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公司合并无效之诉,有利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合并行为,防止一部分公司利用公司合并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正当利益。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健全公司合并无效之诉的相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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