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云丰村一组某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马泾桥四村。2009年10月14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移送至崇明县公安局,同年11月19日被崇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09)0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携带T字型撬锁工具,窜至本县城桥镇新崇西路某幢某号楼,采用撬开车锁的方法,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楼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150元的黑色路易达牌电动自行车窃走。
2、2009年4月21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携带T字型撬锁工具,窜至本县城桥镇永凤花园某幢某号楼,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楼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20元的铃木红艾琴海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嗣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3、2009年6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何某携带T字型撬锁工具,窜至本县城桥镇八一路某幢某号楼下,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卷帘门前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蓝色赛峰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嗣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4、2009年8月19日夜,被告人何某携带T字型撬锁工具,窜至本县城桥镇怡祥居某号楼梯口,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正在充电的价值人民币1430元的凤凰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嗣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
2009年10月14日,被告人何某因涉嫌抢劫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抓获。经审讯,其如实交代了上述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能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