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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法规有寿命,须定期审议修废

2012年11月19日08:20        环球时报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乔新生

  近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废止公布于195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理由是该规定与《保险法》相冲突。

  其实,近些年来国务院已经先后数次发布国务院令,废止了一大批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这既说明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关系发生巨大的变化,法律规范必须随之改变;另一方面也折射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立法机关应当改变自己的立法观念。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史上,存在着历史感觉派和现实理性派。历史感觉派强调法律对文化的延续作用,反对法律的反复修改,希望法律能延续历史传统,保持足够的稳定性。这种主张往往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有一次,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到议会下院开会,发现楼梯拐角处站着一位服务人员。他非常好奇,翻阅议会法律典籍才发现,原来当年下院粉刷油漆不易晒干,所以专门立法在此设服务人员,提醒议员小心自己的燕尾服被污染。这个延续了数百年的法规令人哑然失笑,但这种现象在很多国家并不少见。

  对此,美国前总统里根秉承现实理性的立法观念,曾敦促美国国会通过法案,规定每个法律草案必须有明确的实施年限。年限一过,除非国会投票表决继续实施,否则立刻废除。由于党派之争,这项草案没有获得批准,但后来美国制定法案时,越来越重视年限,现在有些法律甚至变成“年度”法律。

  我国立法机关通常的做法是,制定新的法律文件来代替旧的法律文件。这样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律规范的滞后性问题,但由于法律文件包含着许多法律规范,如果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文件的时候梳理得不够彻底,那么,很可能会出现“挂一漏万”的现象。《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类似这样的“世纪法规”现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缩短法律文件的寿命。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审查已颁布生效法律规范的实施情况,根据社会形势变化需要,制定或修改现行的法律规范;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修改和废止的行为准则,为公民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法律的尊严提供便利条件;第三,建议今后可以将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其制定统一规则,行政机关不再享有立法权,既减少行政立法所带来的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弊端,也可以避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冲突。▲(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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