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奎)朋友借钱帮忙,但张某为逃避债务,故意在借条上签错名。借款到期后,张某还四处躲藏不还钱,接到法院通知也拒不到庭应诉。
通州法院今天上午通报,一审判令张某偿还拖欠朋友的1.7万元。
原告胡某称,他和张某本是朋友,2011年张某因做生意向他借了2.7万元,还写了张欠条。然而其中1.7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开始有意躲避,不见胡某。
无奈之下,胡某只得诉至法院。但张某接到法官电话时,却称欠条上的签名并非自己的真实姓名,仅是同音,并称不会出庭应诉。
之后法院向张某邮寄的司法专邮也被张某拒收。庭审中,胡某申请了借条中的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借条上的张某即是本案被告张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我国法律规定,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法院在对胡某提交的欠条予以确认后,认定借条上的张某即本案被起诉的张某本人,最终判决张某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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