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谋取公私钱财。此带有欺诈性和隐蔽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人有如下共同的心理特点:
1.错误的社会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错误的社会心理,是他们灵魂深处蕴藏着的以权谋私与金钱至上的错误信条。
2.复杂的动机冲突——在动机斗争的过程中,他们寻找种种“合理化”的理由来进行自我安慰,减少或解脱心理压力。
3.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所谓职业人格是指个人的职业环境对其人格造成的影响。贪污、受贿的犯罪人通常具有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即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对国家、人民利益的错误态度,惯于利用职务之便,富于心计、善用手段,灵活多变,狡猾奸诈等。
4.职务优越感——由于职务的关系,这些人具有许多的经验和技能——形成了广泛的交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