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湖轮胎代理律师索要天价代理费、唯冠拒付律师费遭起诉……近年来,律师收费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因收费问题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据统计,自1999年至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律师事务所的一、二审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共计100余件,其中1999年至2005年每年受理2至4 件,2006年之后,此类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每年大概在10件左右,最多的时候达到20余件。纠纷多是因委托人拒付律师费而造成律师费“跑单”现象,故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主张代理费用的案件数量占了多数。为何会出现此类现象?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抑制这类诉讼进一步增长?日前,市中院与青岛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了法律服务合同研讨会,进一步探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找解决律师费“跑单”的途径。
约定不明对效果不满成此类案件争议焦点
近年来,我市出现的律师费“跑单”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律师费的索要数额也提高了不少,最高一笔竟达到了3800万元。“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社会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和水平逐步增强,对律师要求也更高更细致。但律师目前的执业环境较为艰难,部分律师为解决案源问题在承揽业务过程中采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告知相应的风险,对当事人胡乱承诺。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当事人诚信度降低,恶意拖欠律师费用。”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认为。
据分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在收费标准、付款条件约定不明确。比如双方约定如果胜诉就收取标的额的10%。看上去约定的挺清楚,等案件处理完了纠纷就来了,什么是胜诉?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才是胜诉,还是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就叫胜诉?调解结案算不算胜诉?还有标的额如何约定?是判决确认的标的额还是最终执行拿到的标的额?这种指向不明的约定极易引发纠纷。”审理了多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的市中院民二庭法官王琳认为,二是委托人对法律服务的效果不满意,认为律师付出的劳动不值这个钱,甚至认为因律师的原因给自己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如果律师在履行职责时没有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自己就服务合同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就很可能使得自己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不仅付出的劳动得不到回报,还赔上时间、金钱、声誉。“律师毕竟是专业人士,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时,条款就应该更加详细明确。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律师自己负责。”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希业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应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向客户汇报案件进程。但对于服务的标准问题就很难统一界定,例如有形的产品标准很容易衡量,有国标等标准,但无形的服务就很难有固定的标准,而且律师服务又不同与其他的直接服务于消费者的服务。
完善合同和履行记录避免产生“跑单”纠纷
“代理诉讼案件时,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磋商。律师对于诉讼结果应有一定的预判,应该在磋商阶段,与客户达成一致的诉讼目标,将其签订到合同之中。客户对你代理的案件结果满意了,就不会追究整个过程,但是一旦客户对案件结果不满意就会产生矛盾和纠纷,律师是专门为别人设计交易架构的专家,其实律师与客户签订协议也是一种交易。每个律师都应该详细地跟客户进行沟通,对自己的这次交易行为负责。”市律协副会长张金海表示。
李涛建议,律所应该完善格式合同文本,因为有些律所仍然采用提前印制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内容简单,不易做过多的细节约定。如果约定有分歧,当事人就会对律师产生意见,对律师工作表示不满。“预先订立一个详细完善的法律服务合同是十分必要的,能够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张亚梅认为,“其实当事人并不了解案件的整个代理过程,也不清楚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付出的工作,就很容易对律师工作产生误解。我们在审理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时,也要看律师的举证,如果律师不能举证证明具体的服务内容,就很难作出对律师有利的判决。”“建议律师应该完善合同履行记录。律师代理合同和法律服务合同的特点是以提供服务为内容,服务是一种行为,行为本身很难固定,只能用有形的工作成果来证实。在诉讼业务中,有形的工作成果有诉状、证据清单、庭审笔录、代理词等等,可以证明律师的工作内容,但这只是律师工作的一小部分。比如律师调查取证、案件讨论、审查筛选证据材料、诉讼方案设计、证据交换、调解和解等等,大量的工作可能是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没有及时的记录和反馈,在当事人印象里很难形成工作记录。这就让当事人对律师投入的工作量产生质疑。而且如果发生纠纷,没有完善的合同履行记录,律师也很难向法庭举证具体的服务内容。”李涛说。
律所加强规范管理律协引入调解机制
由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增多,市律协奖惩与宣传工作委员会接到了多起投诉。自2010年10月以来,共立案查处49件,对其中3件违纪律师、律所给予纪律处分。“近年来,委员会接到的投诉案件大致有以下几类:委托代理合同手续不全,收费不规范;律师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没有接谈笔录,未提前告知风险;私自收费;给予当事人虚假承诺;出具虚假、无效或有瑕疵的法律意见书;乱收费、高收费;律师职业修养问题。”市律协副会长纪斌表示,从产生纠纷案件的特点来看,规模较大的律所产生纠纷或被投诉的情况较少,主要问题多集中在中小规模的律所,因此加强律所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市律协今后也将邀请业内专家拟定一个较为详细标准的委托代理合同,作为业务流程推广使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律师是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那么谁来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要因案反目,能够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先通过调解,以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尽量避免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这就需要市律协适当地引入调解机制,解决这一问题。毕竟当事人对律师满意,也是对律师行业的满意。”市中院民二庭庭长闫春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