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文书:(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7号

2012年11月22日08: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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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华航运有限公司(MANDARIN MARINE COMPANY 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士打道128号祥丰大厦16E室。

法定代表人郑林祥,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威,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思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950号503、505室。

负责人岳廷林,该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里海运有限公司(HARI MARITIME COR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斯卡斯代尔中央公园大道455号斯卡斯代尔广场。

法定代表人WILLIAM J·CARR,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群,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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