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文书:(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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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86号

原告银燕电子闪光灯(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北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冬萍,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江苏常州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海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劳动西路21号嘉仁大厦5f。
法定代表人王镇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洁丽,该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小涛,江苏常州嘉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溧阳路1088号龙邸大厦401-4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克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虹霞,江苏常州嘉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55号工商联大厦1005室。
负责人尚国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军,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银燕电子闪光灯(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海航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泰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环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6月17日,原告银燕电子闪光灯(常州)有限公司以其自身情况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燕电子闪光灯(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2.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786.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晏圣民 代理审判员 杨莉莎 代理审判员张亮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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