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沪海法海保字第8号
申请人刘敏,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水乡张家窑。
被申请人“Star Mariner”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刘敏称,2006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所属的“Star Mariner”轮在吴淞口附近水域撞沉“皖望江拖428”轮,船员刘启见在碰撞事故中失踪。申请人系失踪船员刘启见长子,于200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在上海港的“Star Mariner”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850,000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刘敏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Star Mariner”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850,000元的现金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