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沪海法商保字第10号
申请人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45号工商联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蔡大任。
委托代理人薛勇,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上海谊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1709室。
申请人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称,2005年12月,申请人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接受被申请人上海谊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申请人依约完成了委托事项,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运费。2006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诺于同年4月21日支付欠款人民币42,141.45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付。为此,申请人于200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谊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元;
三、申请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