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文书:(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123号

2012年11月28日08: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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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123号

原告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吴洪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琦、于书红,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天工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江平北路5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天工艺术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3月22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韩智明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景倚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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