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108号
原告上海外经贸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江宁路445号11楼d座。
法定代表人王毅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波,上海市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长岛路11号231室。
法定代表人陈骅,经理。
被告上海凡成报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黄浦区虎丘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外经贸发展公司与被告上海通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凡成报关实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证据不足为由,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外经贸发展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34.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6,817.2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