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徐莉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0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莉华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莉华及其辩护人郑菊萍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重大、复杂,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04年8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徐莉华以开发中华环保基金会募捐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募捐箱等项目为由,承诺支付年利率30%的高额回报,用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周伟龄人民币8,195,724元(以下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储蓓蓓3,384,321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提现等。至2006年9月,尚欠被害人周伟龄672万元,被害人储蓓蓓3,384,321元。
2、2005年4月,被告人徐莉华以购房为由向被害人王宇借款,承诺支付5万元利息,并将已被法院执行司法限制的本市浦东新区商城路108弄5号1704室房产作抵押,共计骗取3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
(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05年10月,被告人徐莉华故意隐瞒其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商城路108弄5号1704室的房产尚有1,529,570.41元按揭贷款未还且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的情况,以低价售房为名,与被害人储蓓蓓签订《购房协议》,骗取储蓓蓓购房款2,109,149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提现等。
2、2006年6月,被告人徐莉华以合资开办公司为名,与被害人徐小镛等人签署《股东会决议》,骗取徐小镛注册投资款1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提现等。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1,045万余元;另外,徐莉华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资金360万余元,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徐莉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并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徐莉华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以徐莉华本意想为社会做公益事业,产生巨额亏损后,向被害人隐瞒真相,编造谎言,使被害人继续加大投资,最终扩大亏损,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1、2004年8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徐莉华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开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募捐箱(以下简称中华环保募捐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募捐箱等项目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周伟龄8,195,724元,骗取被害人储蓓蓓3,384,321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提现等。至2006年9月,尚欠被害人周伟龄672万元,被害人储蓓蓓3,384,321元未予归还。
2、2005年4月,被告人徐莉华以购房为由向被害人王宇借款,承诺支付5万元利息,并将已被法院执行司法限制的本市浦东新区商城路108弄5号1704室房产作抵押,共计骗取王宇3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
二、合同诈骗罪
1、2005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徐莉华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开发中华环保募捐箱项目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储蓓蓓70万元。2005年10月27日,徐莉华故意隐瞒其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商城路108弄5号1704室的房产仍有150余万元按揭贷款未还且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的情况,以低价售房为名,与被害人储蓓蓓签订400万元的购房协议,私下约定以200万元的价格成交,另200万元以奖励形式给储蓓蓓,之前从储蓓蓓处所借70万元抵作房款。储蓓蓓为上述房屋累计支付房款2,109,149元。徐莉华获得上述房款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提现等。徐莉华将上述房屋交付储蓓蓓使用,但至案发仍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