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浦刑初字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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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浦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XX,男。2003年5月因偷窃行为被治安拘留15日,2004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08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08]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XX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9日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管XX至本区川沙新镇新川路400号川沙影剧院东侧弄堂内,窃得被害人朱春霞停放于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160元的澳士达牌TDR01Z型电动自行车1辆。被告人管XX在推车逃跑途中,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春霞的陈述、证人马弋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收条、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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