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汤嘉峰,男,出生于上海市,汉族,籍贯江苏省苏州市,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宪权,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允峰,上海市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07]266号起诉书、沪检一分刑追诉[200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嘉峰犯受贿罪一案,分别于2008年2月4日、2008年6月24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霁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嘉峰及其辩护人刘宪权、吴允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三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2003年6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汤嘉峰利用担任集电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前妻倪丽佳(另案处理)收受赖文浩、刘海韵、邱慈洁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11.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为之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被告人汤嘉峰在担任集电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园区开发建设、建筑工程发包等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6月和2007年2月,先后两次收受工程总承包商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电港项目部经理赖文浩所送的工程回扣款共计150万元,并为之谋取利益。
2.被告人汤嘉峰在担任集电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园区开发建设、建筑工程发包等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06年,单独及伙同倪丽佳先后三次收受工程分包商上海杰思实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海韵所送的工程回扣款共计50万元,并为之谋取利益。
3.被告人汤嘉峰在担任集电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园区开发建设、采购装修设备等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07年,单独及伙同倪丽佳多次收受建材设备供应商上海富承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邱慈洁所送的好处费共计26.9万元,并为之谋取利益。
4.2002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汤嘉峰利用担任集电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公司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的业务活动中,为房产开发商上海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朱书民以股权补偿款名义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85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赖文浩、刘海韵、邱慈洁、罗佩珍等人的证言,有关职务证明、股东会决议、工商资料、合资合同、承包合同、财务凭证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汤嘉峰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嘉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71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嘉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赖文浩100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表示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对该节事实具有坦白交代情节。针对起诉指控的其他事实,汤辩称:(1)关于指控的第一节事实,其从赖文浩处收取的50万元系为赖提供设计所获报酬。(2)关于指控的第二节事实,其对于倪丽佳到刘海韵处拿了5万元、15万元钱款一事并不知情,更未指使倪丽佳去拿上述两笔钱款;其在离职后从刘海韵处收取的30万元并非工程回扣款,而是通过在业余期间为刘提供技术服务所获报酬。(3)关于指控的第三节事实,其从朱书民处收取的485万元属于投资回报性质。(4)关于起诉指控的第四节事实,其对于倪丽佳向邱慈洁索要3.9万元并不知情,在与倪离婚后才得知此事;其从邱敏之名下存折中所取5万元系用于开办公司,邱敏之仍拥有公司相应的股权;其在离职后从邱慈洁处收取的18万元系通过为邱提供技术服务及共同开展商务活动所获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