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青刑初字第7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林,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青浦县(身份证号码3102291961021028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张家圩村391号。2008年8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08]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底、8月6日至8月12日间,被告人王林伙同王伟(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地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期间,由被告人王林负责联系、接送赌客进赌场,王伟负责管理赌场、联系赌场望风人员,被告人王林伙同王伟雇佣蒋卫炳、陈龙根、吴华庆、沈惠强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赌场每天开一场或二场。赌博形式为筒子“二八杠”,起押人民币100元上不封顶,被告人王林伙同王伟收取庄家赢利的5%。2008年8月1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林伙同王伟在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西岑育田村王田红枫园苗圃内开设赌场,赌博结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抓获涉赌人员10余名,缴获赌资人民币7,000余元、赌具筒子麻将牌1副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惠强、蒋卫炳、陈龙根、吴华庆、王振海、何小魁、王超、郭辉、沈菊英、李锋、吴庆玲、刘孟伟、王清权、龚东领、陆巧英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发还、没收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林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林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09年2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