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华金。
辩护人朱宇坚、姜慧林,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金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华金与妻子陆静关系不和,且多次与陆静在儿子华能的学费问题上产生矛盾,而起意杀害陆静。2007年9月3日21时30分许,华金携带一把菜刀至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西门村某号,趁陆静不备之际,持刀砍切陆静颈部,致被害人陆静因颈内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当晚11时44分,华金在暂住地拨打“110”后,被公安人员捕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宣读或出示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证人华能、倪兰芳、华益、陆惠明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据此认为,被告人华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陆静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陆曾将华金头部砍伤,又拒绝承担儿子的学费,因此本案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华金还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华金因家庭纠纷而对妻子陆静怀恨在心。2007年9月3日晚9时30分许,华金携带一把菜刀至崇明县城桥镇西门村某号陆的住处,趁陆不备之际,持刀砍切陆颈部,致被害人陆静因被锐器砍切右颈部致颈内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当晚11时44分,被告人华金在暂住地拨打“110”投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华金自首时供述,2006年1月间,华发现妻子陆静与一个叫陈金荣的男子关系密切,两人经常为此争吵、打架,在2007年1月间的一次吵架时,陆曾用家中的菜刀将华的头部砍伤,后开始分居。自此后,陆一直住在城桥镇西门村某号。2007年8月31日晚上,华金打电话给陆,要陆准备儿子一半的学费,陆当时答应了。因为儿子华能9月2日要去陆静处吃饭,华就叫儿子自己去拿,但没拿到学费。当晚华去陆静处,两人未发生争吵,陆表示没钱,华也就离开了。回家后,华想了一整天,9月3日晚9时30分许,华又到陆静的住处,再和陆谈学费的事,如果陆不拿钱,就准备杀死陆,华也不想活了。到了陆静处,陆在洗澡,华就把从家里带去的刀拿进房间藏在藤椅座垫下,陆洗完澡后表示没钱,往床上一躺,不理华,华推陆,还是对陆讲钱的事,陆还是不理华,躺在床上背对着华,华就将刀又藏在凉席下,又问陆到底拿不拿钱,陆不理华,华就拿刀朝陆的颈部砍去,估计最起码有两三刀,当时心里恨透她了,就想砍死她,砍好后,看到凉席上都是血,华也没看她死活,就用被子把陆盖好,用毛巾擦了一下自己身上的血迹,随手拿了一只有“人身保险”字样的纸袋,放入菜刀,开着电瓶车回家了。到家后,华换了件衣服,将菜刀和一把螺丝刀用换下的外衣包好放在马夹袋内,走到南门码头西侧江堤处,将袋子扔到江堤边的树林里,然后走下江堤准备自杀。由于游出去好几次,吃了很多水,害怕了,就回家了。到家后用家里电话596XXXXX报警了。在自杀前,华曾打电话给母亲、姐姐,告诉姐姐他把陆给杀了,姐姐叫华打“110”投案自首。杀死陆静最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陆和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是陆曾用刀砍过华,三陆不愿付儿子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