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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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徐美民。
  指定辩护人汤家怀、樊仁忠,上海市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美民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贺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美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徐美民因怀疑妻子曹先霞有外遇且向其提出离婚而产生杀妻念头。2007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美民在青浦区华新镇坚强村某号的11号出租屋内,用菜刀砍曹的颈部致其死亡。徐自杀未果。经鉴定,被害人曹先霞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切颈部引起颈部主要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徐美民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鉴定书》,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尸体检验报告》,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证人刘纯根、朱同珍、金炳华、徐召光、潘爱国、沈礼霞、汪翔、徐美枝等的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美民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徐美民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均提出徐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还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被害人有外遇,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美民因怀疑妻子曹先霞有外遇,且曹向徐提出离婚而产生杀妻念头。2007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美民在本市青浦区华新镇坚强村某号的11号出租房徐和曹暂住处,用菜刀砍切曹颈部,引起曹颈部主要血管破裂,致曹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后徐自杀未果。当日清晨,徐开门要邻居帮忙报警。警察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徐即向警察如实交代了其将妻子杀害的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徐美民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
  (一)以下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徐美民在2007年6月2日清晨,要邻居帮忙报警,处警警察到现场后,徐即向警察如实交代了其因离婚的事情将妻子杀害的事实。
  1、证人刘纯根(被告人徐美民的邻居)证实,刘暂住在本市青浦区华新镇坚强村某号的12号出租房,11号出租房内住的是一对来自安徽省望江县的夫妻,2007年6月1日晚刘睡觉时,听到有两声叫声。6月2日上午7时15分许,刘在院子里刷牙时,11号出租房的房门开了一条缝,那个男房客伸出头,叫刘帮忙报警,说完就把门关上了。刘当时看到那男房客的咽喉处有血迹,但已不滴血了,刘于7时20分拨打110报警:“华新镇坚强村某号有人打架。”过了会儿,派出所的人过来,问谁报警了,那男房客从屋内出来,称是他报警的。
  刘纯根经辨认一组十名不同男子照片后确认,其中的徐美民就是2007年6月2日上午要其报警的男房客。
  2、证人徐召光(警察)证实,2007年6月2日上午7时25分许,徐在青浦公安分局凤溪派出所值班时接到分局指挥中心处警指令,称在华新镇凤溪坚强村某号有人打架。徐带领社保队员潘爱国前往处警,后在该号的11号出租房门口发现一名颈部流着血的男子,经当场询问,该男子自称叫徐美民,在当日凌晨1时许,因为离婚的事情将妻子曹先霞杀害了。
  证人潘爱国(青浦公安分局凤溪社区保安大队队员)的证言印证了徐召光的证言。潘还证实,徐召光向分局汇报并要求“120”救护车到场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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