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调解的四个原则

2012年12月04日17: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事故调解的四个原则

 

  医疗事故调解――自愿调解。肖扬说,司法调解一定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迫调解,不能违背当事人意志进行不平等的调解。除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之外,法官不应干预,确保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调解自愿原则。

  医疗事故调解――依法调解。肖扬说,调解应遵守合法性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两个方面。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于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寻找利益平衡点,寻找最佳解决纠纷方案。要情法交融,善于渲染人世间美好的亲情、友情,激发当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差异和冲突,平息矛盾、解决纠纷。要从关心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搞“和稀泥”,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医疗事故调解――民主调解。肖扬说,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做司法调解工作。调解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可以邀请造价工程师;调解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医生、医学教授;调解维修手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邀请手表维修技师;调解家庭或者社区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当事人近亲属、社会名流、社区贤达、家族长辈等。

  医疗事故调解――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肖扬指出,司法调解既是一个老办法,也是一个新办法,要常讲常新,要“旧瓶装新酒”,赋予其新内涵、注入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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