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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飞:民粹主义,一个不可忽视的挑战

2012年12月05日09:05        中国青年报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民粹主义亦称平民主义,历史上曾有多种表现形态,其基本精神是以维护平民的利益为由而反对权威,为此不惜采用任何手段。在19世纪的俄国,民粹主义者即民粹派代表小资产阶级的利益,以人民的精粹自居,提出“到民间去”的口号,试图发动农民推翻沙皇制度。他们否认政治斗争的必要性,主张采取个人恐怖手段。这种思潮及其实践对俄国革命是有害无益的。以列宁为代表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曾同民粹主义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从思想理论上彻底粉碎了民粹主义。

  民粹主义倡导“人民优先”,这使得它和民主主义有了某种相似之处,使人误以为民粹主义者也是民主的倡导者、推进者。然而,民粹主义在维护“人民”利益上走向了极端,其实践结果是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革命年代,民粹主义者以革命者的面目出现,不仅使人民群众付出无谓的牺牲,而且还使革命运动走向歧途。在和平建设年代,民粹主义往往成为一些人挑动民众同政府进行对抗的理论工具。

  当前,中国正处在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整个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剧烈变动、转型,社会矛盾之复杂举世罕见,再加上有些政府官员素质低、能力差,难免出现一些损害民众权益的事情。这为民粹主义大行其道提供了社会基础。于是,一些人出于各种动机,或真心维护民众利益,或为个人出名逐利,以民意代言人自居,鼓动民众同政府对抗,甚至采用极端手段,干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恰恰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没有发展,人民群众连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都享受不到,更谈不上文化、精神生活,政治权利、人的尊严,即使有,也是大打折扣的。谋发展,就需要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当然,稳定并不意味着对现实中那些损害民生的行为,以及贫富分化等现象视而不见,这是社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但解决的手段并不是“打倒一切”,而是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地进行。

  民粹主义在当下中国的一种发展苗头是同民族主义合流。前段时间因日本野田政权将钓鱼岛“国有化”而引发的国内抗议浪潮,就反映出这种苗头。一些人以爱国为名,大行民粹主义,暴力所致,不仅日系产品遭殃,连使用日系产品的国人也受害。更有甚者,有人借此机会打砸抢,乱伤无辜。发生这种令有良知的国人痛心的事情,一些国人的素质有待提高固然是重要根源,民粹主义的影响也不可小视。这时的民粹主义实际上是以民族主义的面目出现的,或者就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约瑟夫·奈所称的“带有民粹主义色彩的民族主义”。

  如果说,民族主义仅仅表现为爱自己的国家和民族,那没有什么可非议的。这样的民族主义,实际上是爱国主义的同义语。但是,如果民族主义走向极端,把爱自己民族的情感异化成恨别的民族,那就是极端民族主义。由于在当今世界,民族主义经常表现为极端民族主义,所以在主流的政治术语中,民族主义几乎成了贬义词。小说家理查德·爱尔丁顿在《上校的女儿》中写道:“爱国主义是一种积极的责任感。民族主义是一只为自己的粪堆而啼叫的浅薄的公鸡。”法国总统戴高乐说过:“爱国主义就是当爱你自己的人民上升到第一位的时候;民族主义,就是当恨人民而不是恨你自己上升到第一位的时候。”大科学家艾尔伯特·爱因斯坦有过这样的评价:“民族主义是一种发育未全的疾病。它是人类的囊虫。”

  披上了民族主义外衣的民粹主义,更有迷惑性。因为以维护民族、国家利益为招牌,很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反对者往往顾忌被扣上卖国的大帽子,而不得不无奈地沉默,政府在管控其非理性行为时也必须更加谨慎,甚至不敢作为。

  民粹主义已成当今中国的一害,且有加重之势,必须对之进行治理。思想理论界应当有意识地加大批判民粹主义的力度,就像当年列宁批判俄国民粹派那样,让其在中国大地上现出丑陋的原形。政府对民粹主义的非理性行为,应当按照国法政纪严肃惩治。同时,还应保持警惕,不被民粹主义的舆论和行为所左右。最重要的是,要扎实解决民生、民权问题,铲除民粹主义滋生、蔓延的社会土壤。

  (原标题:民粹主义:一个不可忽视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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