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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偿还纠纷案

2012年12月06日10: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夫妻债务偿还纠纷案

   

  王大伟和周小红要结婚,王大伟选中了一套房子并向有钱的老乡借了20万元来付房子的首付和购置结婚用品。婚后他们用自己的工资来还这些贷款和借款。在2002年10月,他们有了一对双胞胎。但是孩子出生以后就发现孩子们有先天的心脏病,在两个孩子三个月后,两个孩子都得了肺炎,小红为了给孩子治病,向单位借了三万元。王大伟因为姐姐孩子考上了英国的大学,就向朋友借款三万赠与姐姐的孩子。王大伟和周小红的感情也因为家务事的增多产生了裂痕。后王大伟就经常不回家,于是在2004年4月的时候,周小红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最后,法院判决结果是,支持离婚,孩子一人一个,房子给女方,让女方把房子已经付了贷款的一半钱给男方。共同的债务只认定了婚前没有还的五万块钱和婚后女方借的三万块钱。

  夫妻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称为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的范围:婚前一方债务是个人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责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根据遗嘱所得的财产伴随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因不合理的开支所形成的债务;其他应该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债务转化条件: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要的;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居住和使用的。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时发生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婚前的债务原则上是由债权人一方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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