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人的种类及准备工作
一、发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1、政府
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这些即是国债。地方政府可为本地公用事业的建设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我国目前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2、股份公司
对筹设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是为了达到法定注册资本从而设立公司;而对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3、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措资金,经过批准可公开发行金融债券。
4、企业
非股份公司的企业经过批准,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
二、证券发行人的准备工作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依法完成以下工作:
1、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要公告公开发行的文件,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并将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
2、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发行证券,只能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发行。在公开发行文件公告之前发行证券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